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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公务印刷管理规定

【来源:365体育在线备用 | 发布日期:2017-06-19 】     【选择字号:

校资〔2016〕 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公务印刷管理,保证印刷质量,节约经费,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印刷的范围,包括除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印刷外的校内各单位印制的内部交流的报纸、杂志,宣传材料、文件资料和试卷(不含国家级的考试)等非公开出版或对外宣传的印刷物。

第三条 公务印刷应坚持必需、从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印刷费用支出,大力推行信息化办公,尽量减少印刷项目,合理决定印刷规格,杜绝浪费。

第四条 各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印刷事项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核。

第五条 学校每年以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承印商准入资格,确定若干家准入单位作为学校各单位印刷品的备选单位。

(一)单项5000元(含)以上或批量(按年度计)印刷总预算金额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印刷业务,由各单位在已准入的承印商中采取询价方式自主选择。

(二)单项或批量(按年度计)印刷总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印刷业务,须通过“兰州大学协同办公系统”提交《兰州大学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承印商由招标管理办公室通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三)单项或批量(按年度计)印刷总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印刷业务须通过“兰州大学协同办公系统”提交《兰州大学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印单位。

第六条 公务印刷应根据印刷预算金额,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用相应方式。

第七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印单位的,须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版印刷。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保证经批准实施的印刷项目的一致性,严禁虚报印刷数量和规格、虚开发票、要求承印商为单位或个人提供印刷业务以外的物品或服务等。各单位应与承印商严格执行印刷合同,对内容错误或质量低劣的印刷品不得验收、付款。

第九条 印刷费用报销,须附合法合规票据,印刷清单及印刷审批表。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现、查实,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公务印刷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